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1-15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京卫医2018205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北京市急救中心、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委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电子病历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健康北京战略、建立北京地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离不开医院信息化工作,医院信息化工作又离不开电子病历。因此,加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对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促进“智慧医院”发展,奠定实现北京地区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和大数据应用基础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结合《北京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健全信息管理管理制度等要求,统筹考虑推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和经费投入力度,确保近期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的指标要求。

二、明确建设目标

为促进我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所有三级医院与区域医疗中心均应按照《通知》中关于三级医院的要求开展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参照三级医院的要求开展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各区可结合实际,以提档升级为目标,统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明确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是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医务部门要牵头组织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统筹考虑医疗质量安全、诊疗服务各环节、内部互联互通、改善医疗服务、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远程医疗、诊疗行为监管、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要为诊疗行为的监管设立相对独立模块。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组织实施辖区内医联体、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指导、督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模块或平台的指导、帮扶,有条件的区可依托本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监管子平台(或增加区域平台监管功能),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的定期或实时收集。

四、做好技术保障

一是委信息中心要认真学习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分级标准、智慧医院分级标准、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等信息化建设标准,编制北京地区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综合指南,组织开展骨干技术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二是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内部相关业务、信息化以及质控等科室的组织协作,各区属二级医院,各中医类医院加紧做好技术完善,无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医院务必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补齐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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