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3-06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

  京卫信息中心〔201917

  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顺利开展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详情见附件。

   

  附件:《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

  201931  

   

  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卫医﹝20194号)文件精神,做好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级评价工作坚持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库,分级评价专家的任务是对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进行评价评审,对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有关培训。

  第四条  开展分级评价工作时,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统筹安排,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分别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专家意见客观、独立、不受干扰。

  第五条  分级评价专家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评价工作要求;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专家所在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通过4级及以上的评审,或者作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的制订专家;

  (四)专家参与本项工作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专家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第六条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要求,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库上报备案。

  第七条  分级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动态调整,调整工作于年度评审之前完成。

  第八条  分级评价专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熟知标准,并参加有关培训;

  (二)按要求开展资料审核及现场评价工作;

  (三)做好保密工作,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平台的专家审查权限仅限本人使用,不违规泄露分级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数据与信息。

  第九条  分级评价专家廉政要求:评审期间洁身自好、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医疗机构及系统供应商任何形式的现金、礼品、馈赠等。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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