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4-10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委信息中心: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文件精神,做好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管理北京地区分级评价工作,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推进辖区内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与分级评价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4 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5级及以上的初审工作,负责组建北京市电子病历分级评价专家库,对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进行评价评审,对分级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有关培训。

第三条 分级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

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院收取评价费用。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 医院要建立由医政(务)管理部门牵头、信息部门技术支持的推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领导组织,确定专人负责分级评价工作。

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应每年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院积极参与。

第五条 分级评价工作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建立的统一的“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进行。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分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将按照国家要求另行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医院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

第七条 医院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填报,确保填报数据客观、真实,并准备相关备查材料。

    提交的评价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或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评价工作。

第八条 申报5级及以上级别评价的医院,需先通过4级评价。连续2年及以上未参加评价的医院,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第九条 按照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要求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院,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第三章  审核

第十条 信息中心组织评价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病历分级评价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审核主要是针对医院填报的资料是否完整、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形式分为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资料审核是评价人员针对医院填报的资料进行在线审核,包括“基本功能项”、“选择功能项”和“数据质量”三大部分。现场审核是评价人员到医院实地现场审核核实,现场审核内容附后。

第十三条 5级及以上审核分初核和复核,初核由信息中心组织进行,初核通过后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自评等级为0-2级的,一般不进行现场审核。

自评等级为3-4级的,根据当年申报单位数据量情况和医院数据填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选取一定数量的医院,进行现场审核。

自评等级为5级及以上的,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章 结果评定及公布

第十五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估报告由“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出具,报告内容包括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自评等级与得分。

第十六条 自评等级为0-4级的,经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反映参评周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信息中心每年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序、分析,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公布。

第十八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将评价结果纳入医院有关评审、考核内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单位及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由信息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解释,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四级

实证与现场审核具体内容

    一、四级应用水平的要求

    (一)局部要求

    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所有系统(如HIS、LIS等系统)的数据交换。住院系统具备提供至少1项基于基础字典与系统数据关联的检查功能。

    (二)整体要求

    1.实现患者就医流程信息(包括用药、检查、检验、护理、治疗、手术等处理)的信息在全院范围内安全共享。

    2.实现药品配伍、相互作用自动审核,合理用药监测等功能。

二、四级基本项目

序号

项目代号

角色

审核项目

功能要求

抽查内容、方法、实证

备注

1. 

01.01.4

病房医生

病房医嘱处理

(1)医嘱中的药品、检验、检查等信息可传送到对应的执行科室

(2)医嘱下达时能关联项目获得药物知识,如提供药物说明查询功能等

(1)查看住院药房是否可以看到药品医嘱,药品名称、用法、规格等内容一致;

(2)查看检验科是否可以看到检验类医嘱信息,项目名称、标本显示是否正确;

(3)查看放射、超声、心电等检查科室是否可以查看对应的医嘱;

(4)查看开写医嘱时是否具有相关医嘱内容的信息提示,如药品说明。

基本

2. 

01.03.4

病房医生

病房检验报告

(1)可获得检验科室报告数据

(2)医师工作站中可查阅历史检验结果

(3)查阅检验报告时能够给出结果参考范围及结果异常标记

(4)查看检验报告时,可获得项目说明

(5)检验报告与申请单可进行关联对应

(1)检查是否可在住院医生工作站中查看检验报告(未集成在医生站系统中为不合格);

(2)看是否可以查看3个月内的检验报告,检查是否可以查看患者历次的检验结果,包括门诊、住院;

(3)检查检验结果是否可见参考值,并可进行定性提示,如偏高、偏低等;

(4)查看检验报告时是否具有相关检验项目的信息提示,如项目适用说明、注意事项、结果说明等;

(5)查看检验申请单是否可以关联显示检验报告。

基本

3. 

01.05.4

病房医生

病房检查报告

(1)能在医师工作站查阅检查报告和图像

(2)查看检查报告时,能够按照项目查看说明等

(3)检查报告与申请单可进行关联对应

(1)检查是否可在住院医生工作站中查看检查报告和图像(未集成在医生站系统中为不合格),至少应包括超声、放射、核磁、心电图的检查报告;

(2)检查报告中是否可查看检查项目的说明;

(3)查看检查申请单是否可以关联显示检查报告。

基本

4. 

01.06.4

病房医生

病房病历记录

(1)病历记录可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列出的基本内容项目进行结构化存储、有可定义的病历格式和选项

(2)病历记录能够全院共享

(1)检查病历记录的终端内容是否已经结构化,至少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内容结构化应满足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如:《入院记录》,结构化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主诉、现病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等;

(2)检查结构化病历的维护界面,看是否可进行格式、选项的定义;

(3)检查3个月内的病历数据,看是否为结构化存储;

(4)检查患者住院病历记录,在护士工作站、医生工作站、医政管理部门、病案管理部门是否可见,内容是否一致。

基本

5. 

02.03.4

病房护士

护理记录

(1)可通过系统内嵌的方式获得检查、检验、治疗等数据

(2)对危重患者有符合要求的护理观察记录、护理操作情况等记录并供全院共享

(1)检查书写护理记录界面,可以查看检验结果、检查报告、医嘱项目等内容;

(2)对于危重患者可填写的护理记录,可在医生工作站系统查看。

基本

6. 

03.01.4

门诊医生

处方书写

(1)处方数据能够全院共享

(2)下达处方时能关联项目获得药物知识,如提供药物说明查询功能等

(3)处方下达时能获得的药品剂型、剂量或可供应药品提示

(1)审核门诊医生开写的处方,是否可在门诊收费、门诊发药窗口、门诊药品审核、门诊治疗室查看;

(2)检查门诊开写处方时,是否有药品信息提醒,包括药品的使用说明等;

(3)检查开写药品时,药品选择界面中是否包括药品剂型、剂量、是否可供应等提示。

基本

7. 

03.03.4

门诊医生

门诊检验报告

(1)能够在门诊医师工作站环境中查阅检验报告

(2)医师工作站中可查阅历史检验结果

(3)能够给出结果参考范围及结果异常标记

(4)查看检验报告时,可获得项目说明

(5)检验报告与申请单可进行关联对应

(1)检查是否可在门诊医生工作站中查看检验报告(未集成在医生站系统中为不合格);

(2)检查是否可见至少3个月内的检验报告 ;

(3)检查是否可在门诊医生工作站中查看检验报告(未集成在医生站系统中为不合格);

(4)检查是否可见至少3个月内的检验报告 ;

(5)检查检验结果是否可见参考值,并可进行定性提示,如偏高、偏低等;

(6)查看检验报告是否可见关联的项目说明;

(7)查看检验申请单是否可以关联显示检验报告。

基本

8. 

03.05.4

门诊医生

门诊检查报告

(1)可通过系统内嵌方式查阅检查报告和图像信息

(2)查看检查报告时可以按照项目查询结果说明信息

(3)检查报告与申请单可进行关联对应

(1)检查是否可在住院医生工作站中查看检查报告和图像(未集成在医生站系统中为不合格),至少应包括超声、放射、核磁、心电图;

(2)检查报告中是否可查看检查项目的结果,以及关联的结果;

(3)查看检查申请单是否可以关联显示检查报告。

基本

9. 

03.06.4

门诊医生

门诊病历记录

(1)门诊病历记录可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列出的基本内容项目进行结构化存储、有可定义的病历格式和选项

(2)门诊病历记录能够全院共享

(1)检查病历记录的终端内容是否已经结构化,至少包括《门诊病历记录》。结构化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征和辅助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意见等;

(2)检查结构化病历的维护界面,看是否可进行格式、选项的定义;

(3)检查3个月内的病历数据,看是否为结构化存储;

(4)检查患者门诊病历记录,在医技科室、病房等临床科室是否可以查看,内容是否一致。

基本

10. 

04.04.4

检查科室

检查图象

(1)检查图像供全院共享,有符合DICOM标准的图像访问体系

(2)能够调整图像灰阶等参数并记录

(1)检查图像是否以DICOM格式存储;

(2)检查3个月的数据,包括放射、超声等影像科室 ;

(3)检查进行不同专科检查时,图像是否会自动调整灰阶,例如上臂平扫、心脏平扫应具有不同的窗位。  

基本

11. 

05.02.4

检验处理

检验结果记录

(1)检验结果可供全院共享,可为医院其他系统提供检验数据接口

(2)出现危急检验结果时能够向临床系统发出及时警示

(3)对支持双向数据交换的仪器实现双向数据交换

(1)检查是否可在住院、门诊医生工作站中查看检验报告,包括数值、图形、图像等(未集成在医生站系统中为不合格);

(2)检查3个月内的图像是否可见;

(3)检查危急值的处理方式,是否可以对医生站发出警示,检查近3个月的危急值警示数据;

(4)检查有条码的标本放入检验设备后,无需在设备中选择项目,可自动在检验系统中接收结果。

基本

12. 

06.01.4

治疗信息处理

一般治疗记录

(1)治疗安排信息可被全院查询

(2)治疗记录数据可供全院访问,有数据交换接口

(1)核查治疗安排时间表可全院共享;

(2)要求有各类治疗的登记或执行记录,核查治疗记录可否在住院医生站、门诊医生站、护士站等系统中查看,数据接口应支持数据交换;

(3)检查近3个月的数据 。

基本

13. 

06.03.4

治疗信息处理

麻醉信息

(1)麻醉记录供全院共享,提供其他系统数据接口

(2) 可提供1种以上自动风险评分功能

(1)核查麻醉记录是否可在住院医生站、门诊医生站等系统中查看,要求其他系统在选择麻醉记录时可直接进入指定患者的麻醉记录单;

(2)检查近3个月的麻醉记录数据 ;

(3)检查是否有明确的麻醉风险评估,麻醉系统是否能够根据获得的患者生命体征数据、临床或病房提供信息、各种检验结果、检查结果等数据进行至少1种风险评估;

(4)检查近3个月的风险评估记录。

基本

14. 

07.02.4

医疗保障

配血与用血

(1)配血过程有完整记录

(2)临床申请用血、血库配血时,可共享患者用血相关的配血检验信息

(1)检查是否具备配血记录、发血记录、输血记录等;

(2)检查通过临床信息系统申请用血时,系统是否会检查输血相关的检验信息是否完成;

(3)检查在给患者配血时,系统是否会检查患者历史检验结果进行参考。

基本

15. 

07.03.4

医疗保障

门诊药品准备与调剂

(1)有统一的药品字典

(2)可获得门诊、其他部门的处方数据

(3)能够获得患者基本情况、体征、药敏数据

(4)有发药记录

(1)检查门诊药房涉及科室(门诊医生站、门诊治疗室、门诊检查科室等)使用的药品字典是否一致;

(2)检查门诊药房系统可否获得临床开写的处方,包括门诊医生站、临床检查科室(如造影剂、小儿的枸橼酸等)开写的处方,检查处方内容是否一致 ;

(3)检查发放处方时,是否可以查看患者的摘要信息,至少包括基本情况、生命体征、过敏情况;

(4)检查近3个月的发药记录。

基本

16. 

07.04.4

医疗保障

病房药品配置

(1)病房药品信息可供全院共享(字典、可供药目录、药品使用说明等)

(2)药品准备(集中摆药、配液等)过程有记录

(1)检查不同科室住院医生工作站,查看药品相关信息是否相同;

(2)检查药剂科集中摆药、配液界面,检查近3个月的发药记录;

(3)检查住院药房发药环节,是否能够调阅患者药品医嘱和处方、诊疗信息(如诊断信息、药敏信息)等内容。

基本

17. 

08.01.4

病历管理

病历质量控制

(1)具有查看病历完成时间的功能

(2)质控结果通过信息系统与医师、管理部门交换

(3)可实现过程质量控制

(1)检查医生工作站系统,看是否具备病历书写时限提示,例如提示《病历首程》需在8小时内完成;

(2)检查病历质量控制部门系统,看可否统计近3个月不符合病历时限要求的病历列表;

(3)检查病案室发布的质控结果是否可以发布,发布结果可在医生站查看,在系统中可查看发布、接收过程记录;

(4)核查在患者住院期间,是否有病案环节质控记录。

基本

三、四级选择项目

序号

项目代号

角色

审核项目

功能要求

抽查内容、方法、实证

备注

1. 

01.02.4

病房医生

病房检验申请

(1)下达申请时可获得检验项目和标本信息,如适应症、采集要求、作用等

(2)检验项目来自全院统一检验项目字典

(1)检查住院医生站,医生在下达检验申请时,是否可进行检验项目的适应症、标本、注意事项、检查目的等内容的提示;

(2)检查不同科室的医生工作站,使用的检验项目字典是否一致。


2. 

01.04.4

病房医生

病房检查申请

(1)下达申请时可获得检查项目信息,如适应症、作用、注意事项等

(2)申请能实时传送到医技科室

(3)检查项目来自全院统一字典

(1)检查住院医生站,医生在下达检查申请时,是否可进行检查项目的适应症、注意事项、检查目的、支持诊断、排除诊断等内容的提示;

(2)检查医生工作站开出申请在对应检查科室系统中是否可以进行查看;

(3)检查不同科室的医生工作站,使用的检查项目字典是否一致。


3. 

02.01.4

病房护士

病人管理与评估

(1)患者入、出院、转科记录,与住院、医生站中的患者基本信息衔接。

(2)可提示入科的基本处理流程或有可定义的入科处理模版提醒帮助护士完成常规的处理

(3)护理级别在系统中有明确显示

(1)检查护士在处理出院、转科时系统是否具有自动核对功能,如领药、退药是否完成、患者是否有未完成的检验申请、是否有未预约的检查申请、是否有未完成的检查预约等;

(2)护士在完成患者管理工作时,工作站提供患者入科的基本处理流程指导护士完成患者入院管理,例如提示要告知患者的内容,需患者签字的同意书;

(3)可以在护士站系统或电子床牌中查看护理级别。


4. 

02.02.4

病房护士

医嘱执行

(1)医嘱执行记录全院共享

(2)在执行中实时产生记录

(1)检查在医生工作站、药剂科、手术室、检验科室、检查科室、治疗科室以及医院管理机关,是否可查看医嘱执行记录,内容是否相同;

(2)检查医嘱执行记录后,是否在其他系统中是否可立即查看执行记录内容。


5. 

03.02.4

门诊医生

门诊检验申请

(1)下达申请时可获得与项目关联的适应症、标本采集、检查意义等信息

(2)有全院统一的检验项目字典

(1)检查门诊医生站,医生在下达检验申请时,是否可进行检验项目的适应症、标本、注意事项、检查目的等内容的提示;

(2)检查不同科室的门诊医生工作站,使用的检验项目字典是否一致。


6. 

03.04.4

门诊医生

门诊检查申请

(1)下达申请时能获得其他部门的病情摘要、诊断,具有检查适应症、作用、注意事项查询功能

(2)检查申请能实时传送给相关科室

(3)检查项目来自全院统一字典

(1)检查门诊医生站,医生在下达检查申请时,是否可进行检查项目的适应症、注意事项、检查目的、支持诊断、排除诊断等内容的提示;

(2)检查医生工作站开出申请在对应检查科室系统中是否可以进行查看;

(3)检查不同科室的门诊医生工作站,使用的检查项目字典是否一致。


7. 

04.01.4

检查科室

申请与预约

(1)可根据检查内容生成注意事项

(2)检查安排数据可被全院查询

(1)检查是否能够按照检查项目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给临床科室提供检查前应注意的各种问题、检查应做的准备、检查过程应预防的意外等信息,例如,可以针对检查前需要空腹、憋尿等提出要求,对造影剂可能造成的过敏给予提醒,对核磁共振检查过程中患者会比较长时间在高噪声的空间内给予提示等。检查提示信息是否在临床科室系统中可见;

(2)检查是否具有全院检查预约情况的查询界面。


8. 

04.02.4

检查科室

检查记录

(1)所记录的检查数据、检查图像供全院共享

(2)有供全院应用的检查数据或图像访问与显示工具

(1)检查住院医生站、门诊医生站中的结果与检查科室是否一致,包括数值、图形、图像等;

(2)查看检查数据是否可以全院查看,包括门诊医生站、住院医生站、检查科室、护士站等。


9. 

04.03.4

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

(1)检查报告有初步结构化,能够区分检查所见与检查结果

(2)检查报告能够全院共享

(1)检查报告系统是否具有结构化报告内容,针对不同诊断具有不同的结构化模板;结构化内容至少包括:检查所见与检查结论(或检查诊断);

(2)检查住院医生站、门诊医生站中的报告内容与检查科室是否一致。 


10. 

05.01.4

检验处理

标本处理

(1)临床科室有与实验室共享的标本字典并具有采集要求提示与说明

(2)实验室与临床科室共享标本数据

(3)标本采集和检验全程记录并在全院共享

(1)检查门诊、住院医生站中字典、提示内容与检验科系统一致,包括标本类型、采集说明等;

(2)检查门诊、住院医生站中开写检查申请的标本与临床科室查询的是否一致;

(3)检查检验处理的采集和接收状态是否可在住院医生站、门诊医生站等系统中可见;重点看细菌培养等长时间项目,报告发出前,医师是否可以查看状态。


11. 

05.03.4

检验处理

报告生成

(1)报告数据可供全院使用

(2)审核报告时,可查询患者历史检验结果

(3)发出报告中的异常检验结果的标识

(4)检验报告包括必要的数值、曲线、图像

(1)检查住院医生站、门诊医生站中的报告与检查科室是否一致;

(2)审核报告时可以查看对应项目的历史结果;

(3)检查发出的检验报告中是否包括正常范围的提示,能够给出定性的判断;

(4)检查检验报告中是否包括必要的数值、曲线、图像。主要是针对一些需要通过多种形式表达检验结果的特殊项目,例如血液检查等。


12. 

06.02.4

治疗信息处理

手术预约与登记

(1)手术申请与安排记录供全院使用

(2)支持麻醉医师查看手术安排记录并支持麻醉相关信息的修正完善

(3)能够提供手术准备、材料准备清单

(4)有全院统一的手术名称表、手术编码

(1)检查医生工作站、护士工作站、手术室系统、麻醉系统中的手术申请、安排数据是否一致;

(2)检查麻醉医师是否能够查看患者的病历记录,包括手术记录,术前讨论等;

(3)查看外科手术是否具备对照的手术准备、材料准备情况;

(4)查看医院中不同科室系统中的手术名称、手术编码是否一致。


13. 

06.04.4

治疗信息处理

监护数据

(1)监护系统提供数据接口,能够将数据传送给全院应用

(2)能够提供1种以上风险评分功能

(1)检查监护室系统是否能够将患者生命体征、药物使用等信息以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医院其他系统;审核在住院医生站、护士站等系统中是否可以查看、利用数据;

(2)检查功能要求监护信息系统能够根据获得的患者生命体征数据、临床或病房提供信息、各种检验结果、检查结果等数据,计算出常用的判断患者创伤程度、危重程度等风险的评分。


14. 

07.01.4

医疗保障

血液准备

(1)库存血液情况或血液可保障情况能够供全院共享

(2)血库能够查询和统计住院患者血型分布情况

(1)检查是否可以在住院医生站、手术室、医务处等部门查看血液库存情况;

(2)查看血库程序中是否具备按照血型统计库存分布的相关报表。


15. 

09.01.4

电子病历基础

病历数据存储

(1)重点病历数据、主要医疗记录和图像可供全院使用并可集中统一长期存储

(2)病历保存时间符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的存储要求

(1)审核临床数据是否统一集中存储,由专人进行管理,并可按照权限控制访问;

(2)检查电子化以来的病历是否全部存储,是否有可扩展方案。


16. 

09.02.4

电子病历基础

电子认证与签名

医疗相关的所有系统对同一用户可采用相同的用户与密码进行身份认证

(1)检查是否建立了医院级的统一认证登录系统,并由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

(2)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对于用户标识的建立管理有成文的规章制度;

(3)检查主要系统,是否都采用了相同的用户与密码登录。


17. 

09.03.4

电子病历基础

病历数据访问控制

(1)具备独立的信息机房

(2)局域网全院联通

(3)服务器部署在独立的安全保护区域

(4)有相关的网络管理制度

(1)检查机房与办公环境是否分离,不存在人员在机房内办公情况;

(2)各部门网络实现物理联通;

(3)服务器及其核心设备应处于网络上的安全保护区域内,在独立的vlan内;

(4)具备网络管理相关制度。


18. 

09.04.4

电子病历基础

系统灾难恢复体系

(1)全部系统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完整数据备份

(2)具有灾备机房,配备灾难恢复所需的关键数据处理设备、通信线路和相应的网络设备

(3)数据备份采用自动方式完成,备份数据存储于灾备机房

(4)有专职的计算机机房运行管理人员;

(1)要求给出系统备份方案,要求完全数据备份至少每天一次;每天多次利用通信网络将关键数据定时批量传送至备用场地;

(2)检查在主机房外,是否配备灾备机房,灾备机房与主机房不在同一个楼宇,灾备机房具备灾难恢复所需的数据处理设备,如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等;

(3)检查是否可通过自动的方式将数据备份至灾备机房;

(4)检查是否有专职的计算机机房运行管理人员。


19. 

10.01.4

信息利用

临床数据整合

能生成用于数据分析的相互能够关联对照的患者信息、医嘱信息、检查报告、检验结果、手术信息、用药记录、体征记录数据

(1)查看各类临床数据是否有唯一标识的定义,例如:患者信息中的患者唯一标识号、医嘱信息中的医嘱号等;

(2)检查,某一患者数据是否可关联查询,至少包括患者信息、医嘱信息、检查报告(放射报告、超声报告、心电报告)、检验结果、手术记录、用药记录、患者生命体征等。


20. 

10.02.4

信息利用

医疗质量控制

1、能够从系统中产生麻醉例数、麻醉分级管理例数指标(2013版三级医院评审细则7-2-2-3)

2、可从麻醉系统中获得各ASA分级麻醉患者比例指标(2015版麻醉专业医疗质控指标2)

3、可从护理记录产生非计划性入ICU率指标等(重症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11)

4、可从科室医嘱记录中生成危重患者人次数(2013版三级医院评审细则7-2-3-5)

5、卫生统计上报报表指标,50%以上由系统自动生成;

(1)查看麻醉系统中,是否可以实时查看麻醉例数、麻醉分级(ASA病情分级)管理例数、死亡例数等;

(2)查看护理系统、医生站系统中,是否可以实时查看ICU患者收治率和ICU患者收治床日率、危重患者人次数等参数

(3)重点检查医疗服务月报表(卫计统1-8表)中的数据是否自动生成,包括:床位(编制床位、实际床位、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收入与费用(总收入、各项医疗收入、按照医疗付款方式分类的收入),医疗服务数量(门诊、急诊、出诊、预约诊疗人次,死亡人次、手术人次、介入人次、检查人次、治疗人次、处方人次)。


21. 

10.03.4

信息利用

知识获取及管理

(1)专项知识库的内容可供全院使用

(2)与诊疗项目相关联的文档类内容可作为知识库管理,包括药品说明书、检查检验说明等

(3)有供全院查询的电子化的政策法规文档

(1)检查是否具备专项数据库,在医院不同系统中调用的相同知识内容一致;

(2)检查是否具备药品字典、检查项目字典、检验项目字典、诊疗项目字典等,要求字典内容至少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说明等,各项目与开立医嘱项目关联;

(3)检查是否具备可查询的政策法规知识库,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医院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