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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体制
日期:2007-10-10    文章来源:
行政管理体制 金代于天会四年(1126 年) 在中都(北京) 始设太医院,隶属宣徽院,掌管医疗、药物、教育等事务。设提点为正五品,院使为副五品、副院使为从六品、判官为从八品,分为大方脉杂医科、小方脉科、风科、第一篇 管理 · 7 ·产科兼妇人杂病、眼科、口齿兼咽喉科、正骨兼金镞科、疮肿科、针灸科、祝由书禁科等10 科。金大定三年(1163 年) 设惠民司,隶属礼部。掌管修合发卖汤药。设有令、直长、都监、丞。金明昌五年(1194 年) 增设御药房,仍隶属宣徽院。掌管汤药及对秘方的检验。设都监(正九品)、不常除。其管理体制见1 -1 图。


  后金天聪元年(1627 年) 及八年(1634 年),因天花流行,在京外设有避痘所,这是防疫机构的雏形。崇德元年(1636 年) 规定,凡去避痘所看望“未出痘子的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固山贝子” 必须“过了九日以后再去看望”(实际潜伏期为9 天~15 天)。嘉庆十年(1805 年) 牛痘接种法由葡萄牙传入广州,设牛痘局施种牛痘,不久京师(北京) 设置牛痘局。元代沿袭金代的医事管理制度。明代除沿袭太医院外,将御药院及惠民司改为局。于洪武二年(1369 年) 在京师(北京) 增设了专为太子服务的典药局。洪武四年(1371 年) 在京师的王府中设置良医所。永乐十五年(1417 年)在紫禁城北安定门外建安乐堂,本来是为工匠建的医院,但实为宫嫔(宫中女官、皇帝的妾) 及卑职遇疾且殆,入此中,以待其殒(死),并送净乐堂焚化。宫内无位号名病故者,或谴者死者,其尸亦送安乐堂,易朱棺再送火葬。


  清代沿用明永乐年间在阙东钦天监之南(前门内户部街南口,即前门内原北京邮政局附近) 建的太医院。既是宫廷医疗预防机关,也是中央卫生机关。袭用明代的御药局改为御药房并于顺治十年(1653 年) 改归太医院管理,而将生药库划归礼部管理。康熙六年(1667 年) 复设御药局,仍属太医院管理。第一篇 管理 · 9 ·康熙十年(1671 年) 将御药房划出,直属总管太监并配御医太监2 名、管库首领2 名、管库首领太监1 名、太监御医10 名、领催4 名。康熙三十年(1691 年) 增添内管领、内副管领各1 名、裁总管太监御医2 名、管库首领2名、管库首领太监1 名。道光元年(1821 年) 规定,所有药材由内务府购买,实为药库,而太医院的药库等于虚设(《太医院志》)。据《我的前半生》(爱新觉罗溥仪著) 记载还有专门为瑜、、三妃设置的寿药房。民国元年(1912 年),中央卫生机构是内政部设置的卫生司(署),第一科掌管卫生会、清洁沟渠道路、饮食卫生、市场卫生、卫生书刊审批等事宜;第二科负责传染病预防、地方病防治、舟车检疫、国际防疫、种痘、检毒、禁烟等;第三科负责批办公私立医院、核定医士及药剂士资格及监察、管理产婆等;第四科主管药事、药商、药检、毒剧药管理、饮料及食物检验等。另外还管辖京师传染病院及卫生陈列所。民国元年(1912 年),北京卫生机关是京师警察厅卫生处。第一科掌管公共道路清洁卫生、管理清道夫、清道水车、垃圾处理、沟渠及水井修缮、排水沟清洁消毒、公厕设置、粪便管理;第二科掌管医师、产婆及医疗营业、药品及制剂检查、毒剧药管理、娼妓健康检查、兽畜肉检验、种痘、棺尸停放及墓地埋葬之管理;第三科主管犯人诊治、急救治疗、公伤鉴定、公私医院管理、微生物检验、饮食物品检验、毒药化验、化妆品检验等。民国6 年(1917 年)12 月,中央成立防疫处。民国17 年(1928 年)2 月,中央卫生会成立,由内务部总长兼任会长、卫生司长兼任副会长,国务院法制局参事、内务部参事及中央防疫处、京师警察厅卫生处和司法、教育、渔牧、交通等单位为会员。北京设京师公共卫生委员会,会长由市政督办兼任、副会长由京师警察总监及市政会办兼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公所。民国22 年(1933 年)11 月1 日,北平市政府成立卫生处。第一科掌管文书、会计、庶务事项;第二科掌管统计、防疫、卫生教育;第三科掌管清洁卫生;第四科掌管医药、保健、检验。处外附属市立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第一卫生区事务所、第二卫生区事务所、保婴事务所、药学讲习所、卫生陈列所。民国23 年(1934 年),北平市政府卫生处扩建为北平市卫生局,其管理体制见1 —3 图。1949 年2 月1 日,成立北平市政府卫生局,10 月17 日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卫生局,11 月在北京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院管理体制 医院雏形,始于公元前7 世纪春秋时代,齐国在都城设立残废院;公元2 年汉朝建立了收容传染病的隔离院;东汉建立了军医院“庵芦”;隋唐建立了专收麻风病人的医院“疠人坊”;唐代建立了“养病坊”。至金代(1126 年) 宫廷政府在中都(北京) 设宣徽院管理太医院和御药房;礼部管理惠民司(医药),是中国,也是北京医院管理体制之始。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医院卫生学管理,是指建筑卫生、卫生工程(供电、供水、供热、制冷、空气调节)、消毒隔离及传染病、射线、环境(消烟除尘、污水污物处理) 管理和营养卫生、作业劳动卫生、保健等。其管理体制是在院长指挥下,实行科主任责任制,设预防保健科和预防交叉感染委员会负责计划、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价。医院药剂管理,据卫生部(81) 卫药字第10 号《医院药剂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其任务是:药剂科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药政管理的有关法令、条例、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本院医疗科室合理使用药品,确保安全有效,严防浪费。根据医疗、科研的需要,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制备制剂,加工炮制中药。开展临床药学研究,介绍和推荐新药,协助临床做好新药临床观察实验及疗效评价,负责收集药品的毒副反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提出需要改进和淘汰的药物品种,严格按规定管理毒、麻、剧(限制) 药并监督临床安全使用。对各类药品据其理化性质及特点进行妥善保管贮存。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收发药品审查核对。严格检查药品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准使用,接受当地药检所的技术指导,配合医疗研制中西药新制剂。医院手术管理,术前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并做出术后小结。重大手术(内脏、食道、甲状腺、血管瘤、内耳及各种复杂的矫形、移植、脊髓神经和可能导致术后残废者) 应经科主任、医务处(科)、院长批准。明确规定手术范围,超过手术范围时经科主任批准。一般手术由主治医师批准,由一定经验的医师担任术者,实习医师担任术者,必须在高年住院医师带领和指导下进行。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意见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医务科(处)或院长批准实施。1949 年至1990 年医院管理体制见1 -5 图及1 -6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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