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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及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日期:2013-04-23    文章来源:

简要说明

一、本手册主要介绍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医疗服务利用、主要健康指标、卫生防疫、妇幼卫生、监督执法等情况。部分医疗卫生指标包含15家驻京部队医院数据。

二、本手册“全市医疗卫生资源情况”(第二部分)和“全市医疗机构工作情况”(第三部分)两部分的指标系全数调查,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其余部分的指标来源于北京市卫生局各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

三、自2011年起,简编资料中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同期对比时各年份数据均按照此口径进行调整。

四、村卫生室人员数(包括乡村医生、卫生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计入卫生人员总数。

五、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数系卫生行政部门或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数。

六、由于2010年医保政策调整,2010-2012年度精神专科医院大量周转长期住院患者,造成近年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波动较大,故本资料将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合计项(包括同期各年度总计、医院合计、专科医院合计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的统计口径均调整为不包含精神专科医院的口径。

主要指标解释

医疗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中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等其他卫生机构。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医疗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全资或集体全资的医院。

卫生人员:指在卫生机构工作的在岗职工,一般按支付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在编和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一律按领取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数统计,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包括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及注册护士。

编制床位: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

实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的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数+执业助理医师数)/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注册护士数/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编制床位=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实有床位=全市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数/人口数×1000

总诊疗人次数: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诊疗人次数按挂号数统计,包括:①病人来院就诊的门诊、急诊人次;②出诊人次数;③单项健康检查及健康咨询指导人次;④未挂号就诊、本单位职工就诊及外出诊疗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统计。患者一次就诊多次挂号,按实际诊疗次数进行统计,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置工作量。

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

实有病床使用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100%

病床周转次数=出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

婴儿死亡率=婴儿死亡数/活产数×1000‰。

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人数/活产数×10万。一般用1/10万表示。

期望寿命:又称平均期望寿命,指0岁时的预期寿命。即在某一死亡水平下,已经活到X岁年龄的人们平均还有可能继续存活的年岁数。一般用“岁”表示。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人口数×100000/10万。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人口数×100000/10万。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发病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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