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本表统计范围包括村卫生室,2012-2014年包括15家驻京部队医院医师和注册护士,2015-2017年包括15家驻京部队医院和4家武警医院医师和注册护士,2018-2019年包含12家驻京部队医院医师和注册护士。2020-2024年包含13家驻京部队医院医师和注册护士。2025年包含14个驻京部队医院数据。其余指标均不含驻京部队医院数据
2、人口数为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当年北京市常住人口数。
卫生人员(在岗职工数):指到年底仍在填报机构工作并由填报机构支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人员。包括填报机构的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指与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在派遣单位,由填报机构直接管理的人员,不包括因劳务外包,由承包方聘用和管理的人员(属于第三方人员))。包括工作总时长已经或预计超过半年以上的返聘和临聘人员。不包括离退休、退职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借调人员、进修医师、来援人员(如援疆、援藏)、区域医疗中心内派驻交流人员、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计入其人事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多点执业医师计入第1执业单位在岗职工数,不再计入第2、3执业单位在岗职工数。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管理或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并一直在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计入该村卫生室在岗职工,不再计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这类人员的工资同样计入村卫生室。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影像、康复、其他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临床或监督工作并同时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卫生监督员:一律按取得医师、护士、卫生监督员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或监督工作的人数统计,包括从事临床或监督工作并同时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院长、书记等)。已经按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卫生监督员岗位招聘,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计入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助产士是有助产证且从事助产工作的注册护士。
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人事、财务、宣传、纪检、审计、基建、装备、保卫、教务等处室的所有行政管理人员。包括临床、医技、科研、统计信息等技术科室正副职管理人员。包括临床科室护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