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如何推进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
日期:2019-03-12         来源:HIT专家网

  3月1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制定的《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据了解,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将直接涉及北京市现有118家三级医疗机构和163家二级医疗机构。《规定》的制定和施行,无疑是为了确保全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规范、科学、客观、公正、透明、有序地开展。

  《规定》发布后,HIT专家网在第一时间联系了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标准与评价部主任张世红,就《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特别是北京市如何推进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评审权限是否下放到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问题进行了独家采访。以下是问答内容。

  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政策要求:“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将如何组织全市医院落实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任务?是否有阶段性目标?

  答:关于电子病历分级评价这项工作任务,北京市卫健委将此项工作交给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对电子病历4级及以下进行审核以及5级初核,负责组建分级评价专家库,提供技术指导和有关培训。北京市卫计委信息中心接到任务后,认真学习领会了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多次组织专家咨询和论证,从几个方面推进此项工作。

  首先,从工作机制上推进。为了实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所提出的目标,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卫健委制定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该《细则》是对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细化,已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正式印发。该细则明确了各相关机构在推进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中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评价的具体原则,以及分级评价工作从申报、审核、结果评定及公布等不同阶段的有关事项和要求,是我们开展这一工作的依据和指导。

  第二,依靠专家高质量推进电子病历评价工作。我们参照国家的专家管理规定,制定了《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试行)》,并按照《规定》关于评价专家的标准要求,建立了2019年北京市电子病历分级评价专家库。这将有助于对电子病历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确保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细化工作任务。制定了今年的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同时针对3级评价的重点审核要点进行了整理梳理。同时,除了分级评价的审核任务外,还要加强培训和宣传。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将是北京市卫计委信息中心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目前,评价工作的目标是:

  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工作机制。在完成第一年度分级评价审核任务的基础上,建立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机制,有序推动;

  第二阶段,推动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要求或者更高目标完成任务。通过加强培训、宣传、结果排序公示等,营造氛围,推动更多的医院了解、学习、参与、落实,推动其加强电子病历系统建设,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任务要求、甚至更高要求。

  问:制定此项《规定》的背景是什么?为了解决哪些问题?

  答:《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制订电子病历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组建北京市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专家库。同时,制订专家管理相关规定,也是落实《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卫医﹝2019﹞4 号)文件精神要求。

  《规定》明确了分级评价的原则、专家的任务、专家的产生、专家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等内容,是分级评价工作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避免了评价工作的随意性、不客观公正等问题。

  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北京市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也将下放到各区县吗?这一工作在具体落地时还面临哪些问题?

  答:目前电子病历应用水平4级及以下的审核权限在市级,暂时没有下放到区县。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由于国家刚刚将4级及以下审核权限下放到各省,针对电子病历应用系统水平分级的评价工作如何组织、审核等具体工作环节也在摸索探索中,全市级层面的管理本身还不太成熟;另一方面,考虑到通过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平台开展工作时的安全性和易操作性等实际问题。

  在具备条件之后,我们会考虑将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或者3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逐步下放到各区。

  目前,这一工作面临的难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各区卫计委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人员和资源开展此项工作;二是各区卫计委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能否做到区之间的审核没有差异。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实际工作中,着力摸索经验加以应对和解决。

  附《规定》全文:

  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卫医﹝2019﹞4号)文件精神,做好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级评价工作坚持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库,分级评价专家的任务是对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进行评价评审,对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有关培训。

  第四条 开展分级评价工作时,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统筹安排,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分别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专家意见客观、独立、不受干扰。

  第五条 分级评价专家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评价工作要求;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专家所在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通过4级及以上的评审,或者作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的制订专家;

  (四)专家参与本项工作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专家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第六条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要求,北京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库上报备案。

  第七条 分级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动态调整,调整工作于年度评审之前完成。

  第八条 分级评价专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熟知标准,并参加有关培训;

  (二)按要求开展资料审核及现场评价工作;

  (三)做好保密工作,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平台的专家审查权限仅限本人使用,不违规泄露分级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数据与信息。

  第九条 分级评价专家廉政要求:评审期间洁身自好、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医疗机构及系统供应商任何形式的现金、礼品、馈赠等。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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