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信息办 [200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首都之窗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首都之窗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都之窗中心网站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分站。
第三条 首都之窗是北京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四条 首都之窗的宗旨是“宣传首都、构架桥梁、信息服务、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
第五条 首都之窗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首都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首都之窗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首都之窗的建设工作。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作为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负责本市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首都之窗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市信息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首都之窗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网络环境和全面技术支持。
第七条 在首都之窗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首都之窗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首都之窗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管理中心联系。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从事首都之窗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应当定期接受管理中心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首都之窗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首都之窗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内容。
第十一条 首都之窗各站点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二条 首都之窗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三条 首都之窗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四条 首都之窗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五条 首都之窗分站点应当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首都之窗的网站标志。
第十六条 首都之窗各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首都之窗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首都之窗的主域名为beijing.gov.cn,代表北京市国家机关;
(二)各市属机关的域名为bj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事业单位及社团的域名为bjxxx.org.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管理中心负责。
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首都之窗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条 根据首都之窗发展规划的需要,管理中心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其首都之窗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管理中心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管理中心联系。
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应当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管理中心负责,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 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管理中心应当经常监测这些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四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首都之窗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首都之窗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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